瀏覽單個文章
michelle-lai529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引用:
作者Dz6810
我覺得道路使用者若沒有付出比別人高的使用費,
就不應享受比別人高的權利.
如果像北歐道路罰款是以財產的比例記價,
開超跑者享有較高路權就合理,
即以現在臺灣的索賠方式來處理事故.
但目前道路使用費不會因車價來區分(停車費, 罰金, 過路費等),
法定統一的車輛賠償金額就很合理.

+1
非常認同,現在的氛圍就是離超跑遠點,小差撞都賠不起,感覺上就像超跑上路,路權就比一般車輛高一樣。
舊 2018-12-18, 09:42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chelle-lai529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