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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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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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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道路使用者若沒有付出比別人高的使用費,
就不應享受比別人高的權利.
如果像北歐道路罰款是以財產的比例記價,
開超跑者享有較高路權就合理,
即以現在臺灣的索賠方式來處理事故.
但目前道路使用費不會因車價來區分(停車費, 罰金, 過路費等),
法定統一的車輛賠償金額就很合理.
 
舊 2018-12-18, 09:3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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