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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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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1. 因為雖然台灣法律都說生命法益大於一切,但事實上就是殺一兩個人不會死。
2. 生命無價,就跟你說"無價值"了,但是車子就是得花1000萬買,價值就寫在發票上面,所以才有殺貓比殺人判還重的事情發生。
3. 台灣民事賠償還停留在"損害賠償",還是要你能夠舉證的損失,精神賠償就看法官心情。
懲罰性賠償除非食安消費糾紛基本上你就不要想太多了,有也很少。

所以無業的人你的生命價值在法官眼中就是一個月22k,有薪水的就用薪水算到65歲,其它餘年用基本薪資計算。
親情,家庭功能一切都是雲煙。
所以撞死比撞成植物人划算很多,
所以在台灣最爽的就是黑心商人,跟廢渣。
哪天法院判決說受害者家屬無法舉證被害人不會失業一定可以工作到65歲,把賠償再打折我也不會意外。
     
      
舊 2018-12-17, 10:39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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