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自曝其短如何了?
我只是一個想法。我有說我就是對的嗎?
那您法律常識比我高,可以說一下嗎?
問題是,我老婆一直不知道他賣的貨是偷來的啊。要關便關,要繳便繳,怎不不抓偷貨的?
|
這各例子很像最近有點聲音的"誰摔死了李新"的案件ㄟ
不是有不處罰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的原則?
為啥大家都認為只要是賣到贓物,不管是否知情貨物來源有問題,第三方都一定要被關才對
前一陣子的假買屋真詐財也是類似手法?
假設前面人說的買到詐騙集團騙來的房子
善意購買第三者,甚至第四者,第五者,全部都要被抓去關
要無償將購入之房產無償返還受騙方,而且還要面臨刑責
如果這麼簡單,假買屋真詐財案件
那檢察官幹嘛搞東搞西,直接申請把第三方的名下財產一併查扣不就好了?
還是想說粽子大串一點,如果過了十幾手,管你善意不善意,通通抓去關,一次破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