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冰的啦魔王大人
WIKI: 台灣關係法
美國訂定臺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該法第二條第二款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杯葛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另一方面,根據該法第六條,「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美國在台協會」來進行實施。
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臺灣一詞:包括臺灣島及澎湖群島,這些島上的居民,依據此等島所實施的法律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以及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治當局與任何繼位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與執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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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功能裡面,
《臺灣關係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
一、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所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但同法案並未明定美軍在台海危機出兵保護臺灣之義務。
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
三、依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而成立一個非營利法人——美國在台協會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