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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的養成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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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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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
bigDDD
不是記者
地院自己講的
"地院解釋說,醫生兩次都有和被害人和解,而且這次傷者的傷勢不重,再加上醫生的養成不易,所以讓他支付公庫30萬,並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比較有意義!"
老實說你講到傷勢不重就好
再加一個養成不易真的是社會觀感不好啊
這樣講的話難道人家活該被撞只因為你很難養成?
判決又不是無罪,為什麼你會覺得「人家活該被撞」??
2018-12-08, 01:32 PM #
8
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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