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bigDDD
不是記者
地院自己講的
"地院解釋說,醫生兩次都有和被害人和解,而且這次傷者的傷勢不重,再加上醫生的養成不易,所以讓他支付公庫30萬,並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比較有意義!"
老實說你講到傷勢不重就好
再加一個養成不易真的是社會觀感不好啊

這樣講的話難道人家活該被撞只因為你很難養成?


判決又不是無罪,為什麼你會覺得「人家活該被撞」??
舊 2018-12-08, 01:32 P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