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法官瑪格麗特・馬歇爾(Margaret Marshall):「
我們的義務是界定所有人的自由,
不是批准我們自己的道德準則。」
贊成... 但是... 會造成... = 不贊成... ?!
請父母成熟點 尊重孩子的性 傾向,
除了尊重外, 請配合學校兩性教育 並適時提醒教育孩子該如何保護好自己, 並尊重他人。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我跟你的觀點是不同的,我贊成的是法律賦予他們應有的保障。
但是法律強制保障了如此不同需要之人的權利,可能會造成:
1.道德倫理的存在毫無意義。基督教徒不會強迫佛教徒的信仰及行為,但會造成處置問題及處理問題的行為會有所不同。那如何定紛止爭?「 貧富落差下單一標準同一事件,但兩種不同的決擇的方向」
2.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你無法明確預知失去品德及人品標準時,該如何判斷、決定問題的解決方式。「為富不仁道的雙重標準,但貪婪卻不分貧富」
3.所有人應當享有自由,但在法律之上的合法行為一切都是自由的,那如何阻止不同價值判斷下的選擇及決定?有可能因此有尚未介定但是卻是侵擾他人的行為。又如何在孩童發展時,成熟地自由選擇自已的性向?「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身為父母又該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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