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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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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florance
萌萌跟平權的兩方辯論內容, 基本上都在 Youtube 哈佛的同性婚姻辯論 上出現過。
(抹黑跳針的部分就不會在上面了... )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自主性與選擇自由,不足以賦予同性婚姻權正當性?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5065)

麻州最高法院裁決古德里奇訴公共衛生部案(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2003)這起同性婚姻案件時,
首席大法官瑪格麗特・馬歇爾(Margaret Marshall)寫的那份深思熟慮且內容細膩的意見書。

馬歇爾首先承認這項議題在道德與宗教上引發的深刻歧見,
並且暗示法院不會在此一爭論當中選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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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都懷有深刻的宗教、道德與倫理信念,認為婚姻應該限制為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且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
許多人也持有同樣強烈的宗教、道德與倫理信念,認為同性伴侶有權結婚,而且同性戀者遭受的對待不該與他們的異性戀鄰居有...


我跟你的觀點是不同的,我贊成的是法律賦予他們應有的保障。
但是法律強制保障了如此不同需要之人的權利,可能會造成:
1.道德倫理的存在毫無意義。基督教徒不會強迫佛教徒的信仰及行為,但會造成處置問題及處理問題的行為會有所不同。那如何定紛止爭?「 貧富落差下單一標準同一事件,但兩種不同的決擇的方向」
2.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你無法明確預知失去品德及人品標準時,該如何判斷、決定問題的解決方式。「為富不仁道的雙重標準,但貪婪卻不分貧富」
3.所有人應當享有自由,但在法律之上的合法行為一切都是自由的,那如何阻止不同價值判斷下的選擇及決定?有可能因此有尚未介定但是卻是侵擾他人的行為。又如何在孩童發展時,成熟地自由選擇自已的性向?「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身為父母又該如何面對?
舊 2018-12-04, 08:30 P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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