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萌跟平權的兩方辯論內容, 基本上都在 Youtube 哈佛的同性婚姻辯論 上出現過。
(抹黑跳針的部分就不會在上面了... )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自主性與選擇自由,不足以賦予同性婚姻權正當性?
麻州最高法院裁決古德里奇訴公共衛生部案(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2003)這起同性婚姻案件時,
首席大法官瑪格麗特・馬歇爾(Margaret Marshall)寫的那份深思熟慮且內容細膩的意見書。
馬歇爾首先承認這項議題在道德與宗教上引發的深刻歧見,
並且暗示法院不會在此一爭論當中選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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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都懷有深刻的宗教、道德與倫理信念,認為婚姻應該限制為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且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
許多人也持有同樣強烈的宗教、道德與倫理信念,認為同性伴侶有權結婚,而且同性戀者遭受的對待不該與他們的異性戀鄰居有任何不同。
這兩種觀點都無法回答我們面前的問題。
「
我們的義務是界定所有人的自由,
不是批准我們自己的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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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她對於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生育的主張提出異議,做法是指出目前的實務以及國家管理下的婚姻並不要求生育能力。
申請結婚許可證的異性戀情侶不會被詢問
「他們藉由性 交孕育子女的能力或意圖。生育能力並非結婚的條件,也不是離婚的理由。
從來不曾圓房也不打算圓房的情侶一樣可以結婚且保持結婚狀態。
重病不起且已經無藥可治的人也可以結婚」。
馬歇爾最後斷論指出,儘管「有許多或甚至大多數的已婚伴侶都生育子女(不論是否經由協助而達成的結果),
但
民事婚姻的必要條件是配偶
對彼此許下的獨占性恆久承諾,
而不是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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