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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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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florance
關於你回的我只想問: 近親結婚與同性結婚的關聯在哪?

同志婚姻通過國家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A9%9A%E5%A7%BB)

因為你說的不算數, 擴大解釋也是你說的, 當然對你而言 我說的也不算數。
所以直接引用世界人權宣言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E%A3%E8%A8%80)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
主要包括: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
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
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
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

你一直貼重覆的也沒用呀..
世界人權宣言 裡有哪裡出現"同性婚期或同志婚姻"了?
你貼第一篇世界人權宣言裡我沒看到.
而你貼的第二篇你自己有沒有看呀?光轉貼..內容自己不看的嗎?

國際人權法
不少國際人權宣言文件,將婚姻與家庭視為「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政府保障的權利」。1948年,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16條規定[52]:

成年的男人和女人(英語: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不受種族、國籍和宗教之限制,皆有權結婚與建立家庭;
只有在將成為「婚配雙方」當事人自由且完全之同意下(英語:with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才能締結婚姻。
以此宣言為基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放各國簽署締約,鼓勵政府承擔責任,尊重個人的公民、政治等權利。當中,世界人權宣言保障婚姻家庭權利的第十六條規定,出現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三條。雖然國際人權公約明示婚姻家庭作為政府應當保障的權利,但對於同性婚姻之立法,是否為締約國家所必須之義務,以及此處之婚姻是否涵蓋了同性婚姻,有各種不同的觀點。

據2002年「Ms. Juliet Joslin et al. v. New Zealand」一案,人權委員會所作出的解釋,人權委員會認為公約第23條第2項有關結婚權之規定,未課予締約國有設立同性婚姻的義務
。但此案的協同意見書中,Rajsoomer Lallah與Martin Scheinin兩名委員表示,此判決並不代表這項法律上的差別待遇,永遠不會構成第26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違反。並指出公約雖未明訂相關義務,但並未限制國家以任何形式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在內)承認同性伴侶關係[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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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8-12-03, 02:38 PM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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