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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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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zombie
壞壞的說,這是政府自己作法自斃。

如果政府說,這只是花費15億的民調,完全不鳥結果。

下次投票時,一定會想說,上次我排了那麼久的隊,好不容易投了票,現在政府你竟跟我說,抱歉,這只是個民調,因為窒礙難行。

那你覺得我會怎樣投下這一張票?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釋憲案聲請人是臺北市政府跟同志運動的祁家威
其實跟現在的政府沒有太大關係...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並於3月24日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全程直播。[5]
     
      
舊 2018-12-02, 05:52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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