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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7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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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848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第6條(強制採樣程序)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排除啊..
舉例...某社區a棟有一女被強姦,驗出dna...
社區半封閉,監視器沒看到人出入
如果通知,a棟男住戶通通驗dna....
你會不會先提抗告??
我應該會早早跑去......

現在是警方通知這5位女學生去採樣。
另外要採樣也應連原告一起採樣,誰知是不是原告自己喝了,忘了呢?
     
      
舊 2018-12-02, 05:40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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