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kjfso
少來
沒結婚的男女也可稱對方為伴侶
但在制度上有結婚跟沒結婚哪個稱得上是建立永久結合關係
這個釋憲講的是平等權和憲法第二十二條
要保障的就是婚姻自由
不然男女朋友也可以稱得上伴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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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伴侶的範圍寬而配偶的範圍窄
所以為了某些特定目的
不斷刪除配偶的要件 把婚姻擴大解釋
結果就是配偶的定義 跟伴侶沒什麼兩樣啊
例如當人們說婚姻牽涉到繁衍
支持同婚的人就說 有些夫妻也沒生小孩
可見有沒有下一代不是婚姻要件
(儘管事實上 曾經結過婚的女性 一生中有一個以上小孩的比例相當高 沒生的只是少數)
同理
現代離婚率那麼高 哪來永久性?
那麼永久性是現代婚姻的要件嗎?
沒產生下一代 可能是個人選擇或不得已
沒法白頭偕老 也不是人心所願
可是有些人利用這些例外情況當成破口
不斷去解構婚姻的定義
事實上是把所有人對婚姻的理解
拉到伴侶關係的層次
這樣大家都能結婚
只是這個婚姻 其實就是我們原本所認知的伴侶關係而已
只是一種說法 聽聽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