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elia1830
你應該舉實質的例子出來講
其實這類相關司法相關人等會比一般人想的周到,等到他們修訂好再來挑毛病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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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略誘之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能只有婦女而已,
要改成男女,
因為不是只有婦女會被略誘,
男性也可能會被略誘。
引用:
作者florance
法條確實要修, 不然張守一 一直背負著通姦原罪存在呢...
怎麼這時候不拿出 您的顏色會導致同性戀假說了呢?
怎不要求修法禁止使用什麼顏色, 不然會導致變成同性戀的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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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修法禁止使用什麼顏色,
即使會導致也沒有關係,
因為不可能長時間將人關在單一背景顏色的環境中,
除非違法或某人被關入監獄,
而且真正會造成顏色不同是因為光波長不同的關係,
多照射點日光就可以恢復平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