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nydipo
台灣那有什麼人權自由?
管東管西一大堆,
網上很多挺同的一直在洗版,
不管怎樣多數民意就是反同,
要搞同性戀去外國結婚就好,
別把台灣社會善良風俗搞的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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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立專法也是要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
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