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archi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923
法規名稱: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量管制計畫移動污染源減量抵換處理原則

三、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得採行下列方式取得排放量增量抵換,其移動污染源排放量減量抵換之計算原則及申請文件,應依附錄一至附錄五規定辦理。
(一) 老舊高污染車輛汰舊換新(收購舊車)。
....以下省略

這條不就是叫民眾減碳讓給企業


總量管制...

車輛要減量3.33公噸污染物才能給工廠抵換1公噸,即固定污染源要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取得抵換排放量,所以每次抵換,總污染量都會減少。

可以抵換的污染物為粒狀物或氮氧化物,但重金屬、戴奧辛等毒性物不能抵換,環保署還訂定落日條款,10年之後不再適用。
舊 2018-11-26, 04:11 PM #1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 Jo Chi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