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ommyWoo3
好笑耶! 沒去政治場域和國際組織推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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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奧林匹克憲章中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視,並在第64、65、66條規定參加奧運會之國家奧會於開幕、頒獎及閉幕典禮中必須使用國旗、國歌。名古屋的執委會決議案在對照之下,有不符憲章規範之處。
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及中華奧會在11月15日向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的洛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案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並且在12月6日,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希望能停止國際奧會通訊投票的效力,避免因訴訟時間影響到中華奧會參與1980年冬季奧運的權利。假處分申請最終遭法院駁回,中華奧會的冬奧代表隊於是退出比賽,而控告國際奧會違憲的部份,則經法院裁定國際奧會敗訴,認為其行為似違背其憲章之精神及文字,特別是憲章第64、65及66條之規定。另裁定開庭費100瑞士法郎由國際奧會負擔,並補償原告徐亨500瑞士法郎的訴訟開銷。
國民黨怎樣喪權辱國?你看得懂中文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