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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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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公民投票法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國民體育法

第 五 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我現在終於知道在某群的心目中,法律是個屁,奇摩子爽才是最重要!

可憐的公民投票無上價值,在某群奇摩子爽的努力自慰下,蕩然無存。
舊 2018-11-21, 01:5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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