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
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事實摘要:
釋字第748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基於聲請書整理提供)
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
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主張
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
限制同性結婚,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另一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
本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
是哪隻眼睛看到民法第 981條無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