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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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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越虎六月底離婚有幾件事要請教懂法律或碰過該問題的人
1.離婚協議書寫明女方每個月付八千小孩生活費直到小孩二十歲為止
離婚一個多月考量到她明年要回越南所以有叫她少匯一點結果她沒商量少匯多少自己決定九月開始改匯伍仟給小孩,還說以後每個月就是匯伍仟一直到二十歲少給的三千就算我告民事
也拿不到錢因為她工作是拿現金不是匯進銀行戶頭內(她的律師指點她的),請問除了上法院告民事要求支付少給的錢還有什麼辦法?
2.協議書內明訂她每個月可看小孩一次三十分鐘但這幾個月以來不只是我認為這三十分鐘沒任何意義連小孩也這麼認為,
現在我是打算下個月開始不收她給小孩的生活費也不給她看小孩可以嗎?離婚到現在她對小孩置若罔聞都不關心,每天過著燈紅酒綠吞雲吐霧網友陪的快樂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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