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既然釋憲案已經允許同性婚姻
那專法就不可行
這樣從法律結構來看
民法是基本法,對於所有人都要一體適用
只對部分人適用的不能放在民法裡,必須另立專法
同性婚姻專法會面臨一個問題,
就是民法裡的婚姻章只對於異性婚姻有效
違反普遍適用的原則
就必須把婚姻章整個從民法裡刪除
另外訂立 "異性婚姻專法"
簡單來說, 立專法就必須同時訂立異性婚姻專法
不然就是同性異性婚姻一起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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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婚姻章啦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先叫那些同志生的出來再說
我是支持拉出來同性異性各別立專法。
說立專法叫歧視的人,先去問問醫生們最近再爭工時管制不要納入勞基法,要另立專法,說這個叫做尊重,所以囉!立專法到底是尊�**椄O歧視,法律可不能在不同族群一樣向海豚會轉彎而有不同解釋,一套法律要大家一起適用,本來就容易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