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ALA
你多讀點書好嗎?
我講的時空背景是1960幾年
當年
美國法官的判決 也不是一步到位
你看得懂我要表達的嗎?
我認為同婚遲早要進入民法
但是不贊成一步到位
先設專法 日後等時機成熟
在修改到民法
對有閱讀障礙的人
只好再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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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中華民國成立,國父或其他立法者也沒說世界上還一堆先進民主國家的婦女黑人沒有投票權,所以中華民國的憲章不能也沒必要一步到位,只能先給男人和有錢人或能識字的人投票⋯⋯
這是我覺得中華民國大憲章唯一了不起的地方,沒有自我設限1911年就能全民投票,還蠻威的,雖然當初選民水準應該比不上今天一堆發展中的國家,選務也不知道是怎麼在亂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