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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ar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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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崩壞的星球
文章: 120
引用:
作者credopcdd
所以樓主是來問法律問題的?
這裡學法律的超少的耶




一、當事人應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一方負有保管義務
(一)甲乙雙方約定以物交付他方,無償使用後返還,成立使用借貸契約(464)
(二)借用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致該務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468)

二、損害賠償方式與範圍
(一)損害賠償應以回復他方損害或支付必要費用,債權有選擇權(213)
(二)其範圍,依通說見解,應回復至損害未發生、該物現時應有的客觀價值,以避免經濟或法律上貶值所產生之誤差
(三)本案中因該物為贗品,雖出借人買入之價格為3萬2千元,但實際該物僅有5000元之價值,依據損害賠償和回復原狀規定所彰顯之法理,乃在於"有損始填,填不逾損",故借用人乙僅須賠償客觀市價5000元


收穫良多,前面有幾位網兄也差不多是這樣見解
還是得分開兩個層面來處理,出借人與借物人、買家與賣家的糾紛
這案例中借物人看似間接承受了賣家對於買家(出借人)的賠償義務,關係混淆了
只是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徑來解決,那雙方的關係也可能會打死不相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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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11-01, 04:28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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