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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opcdd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301
所以樓主是來問法律問題的?
這裡學法律的超少的耶




一、當事人應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一方負有保管義務
(一)甲乙雙方約定以物交付他方,無償使用後返還,成立使用借貸契約(464)
(二)借用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致該務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468)

二、損害賠償方式與範圍
(一)損害賠償應以回復他方損害或支付必要費用,債權有選擇權(213)
(二)其範圍,依通說見解,應回復至損害未發生、該物現時應有的客觀價值,以避免經濟或法律上貶值所產生之誤差
(三)本案中因該物為贗品,雖出借人買入之價格為3萬2千元,但實際該物僅有5000元之價值,依據損害賠償和回復原狀規定所彰顯之法理,乃在於"有損始填,填不逾損",故借用人乙僅須賠償客觀市價5000元


三、當事人間另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乙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所有權,致使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成立過失侵權行為責任(184I前)
(二)其賠償方式範圍,與債務不履行責任相同,如同前述。此外,侵權行為尚有特殊之賠償方式,乃在賠償物之毀損所減少之價值(196)




出借人甲與賣家之間關係(以下簡答)
一、甲可以意思表示被詐欺為由,撤銷買賣契約。但必須在發現詐欺1年內為之,或意思表示10年內(92、93)

二、甲可以賣方丙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其財產權,成立侵權行為債之關係(184I後)

三、甲撤銷意思表示後,買賣契約自始無效,丙受有甲之付款,並無法律上原因,成立不當得利,須負返還之責,且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得應返還(179、181)
因為丙乃自始惡意
 
舊 2018-10-31, 10:49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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