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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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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件事很單純
一,雙方在出借事物時對其物品價格皆沒有異議
二,雙方在進行賠償時也沒有對物品價格有所爭議
三,賠償事了之後賠償人告知被賠償者說物品不值該賠償金額所以要求重新認定賠償價(部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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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明白問題出在哪嗎
為甚麼租車前後都要和車行一起檢視該車狀態外觀必要時註明甚至拍照存證?不就是要防止對方事後造假的可能性嗎?
對方當下能夠提出價格證據,而你不能,事後的鑑定都可能被對方質疑是否為同一件物品(造假)
你可以上法院,但是你必須證明上述質疑且證明對方在出借該物品之前已經確知曉該物品為假貨並且隱匿事實對你求取不當得利.....
最後,賣家和對方是一件案子,你和對方是一件案子,兩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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