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romega
現在你所謂領養小孩的法律,我沒有研究,不知道是那一部法律,但我想應該沒有明定同性伴侶"禁止"領養小孩吧? 我想還是讓同性婚姻另立專法規範,將同性伴侶和符合民法的一般婚姻夫婦區分開來,在法律上有所區別,在目前的社會現狀下,會是比較穩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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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什麼狀況比較穩健,是您個人看法,但是請不要再用「目前的社會現狀下」這種說詞,您個人意見不等同「目前的社會現狀下」。
要不然,
在目前的社會現狀下,民法列入同婚,才符合目前憲法精神,會是不違憲、比較穩健的做法。
至於領養小孩這一環節,若是真的「非常關心」,
何不去查清楚,異性夫妻可以領養小孩的資格限制是否等同權利?
再來擔心,同性伴侶可以領養小孩的資格限制是否等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