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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storm-5
當初直接賠一個一樣的, 那還沒話說, 是發現假貨然後去跟事主吵, 要把錢拿回來.
你去提醒對方拿到假貨, 然後要把對方當初付了3萬2拿2萬回來, 你覺得對方接受?
對方心裡想的是她買3萬2的東西, 被你借走, 你沒出事, 或還一個一模一樣的, 在她心裡就是3萬2的價值.
你是出事了才要去殺價, 有查覺到假貨也好, 但重要的是當下你們認定的價值.
你借的時候認定是名貴品, 是她的3萬2; 你賠的時候也是因為認定有名貴品, 也是3萬2.
後來才發覺是假貨, 但你已經賠了, 因為你那時候就是認定這個價值.
如果你是直接同樣通路買一個(以打折價格也好)還給對方, 那其實就"同等物品"償還.
但那是你去消耗時間精力去送還一個物品, 那沒話說.
其實法律對錯一回事, 這串是看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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