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feiniva
如果只是擔心「領養小孩」這一個環節,那其實就可以讓同性婚姻直接用民法保障。
因為現行制度,「領養小孩」的資格有另外的條文在管理,
就算是異性戀的夫妻,也未必會有資格領養小孩。
也就是「領養小孩」有另外的專法,而不是需要擴大到同性婚姻用「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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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你所謂領養小孩的法律,我沒有研究,不知道是那一部法律,但我想應該沒有明定同性伴侶"禁止"領養小孩吧? 我想還是讓同性婚姻另立專法規範,將同性伴侶和符合民法的一般婚姻夫婦區分開來,在法律上有所區別,在目前的社會現狀下,會是比較穩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