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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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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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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1 我也想看看這個法律上正解是什麼.

只是以我個人來說, 當初租借, 就是承認那個價值.
事後決不用什麼折舊, 仿冒品, 或副廠等理由去凹.

這是一個人的品格與信諾, 當初握手約定的價值.
舊 2018-10-31, 12:44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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