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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in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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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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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orkduck
第10案、第14案 還在考慮。我傾向同性婚姻直接用民法保障,但收養小孩也在民法保障,這是我猶豫的點。



如果只是擔心「領養小孩」這一個環節,那其實就可以讓同性婚姻直接用民法保障。

因為現行制度,「領養小孩」的資格有另外的條文在管理,
就算是異性戀的夫妻,也未必會有資格領養小孩。

也就是「領養小孩」有另外的專法,而不是需要擴大到同性婚姻用「專法」。
舊 2018-10-31, 05:28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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