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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DLum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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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14
引用:
作者cdx
以核養綠公投是複決權
開票後如成立,牴觸的法律上就是3天後自動失效,就是拿掉電業法95-1條款
第 95 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30011&FLNO=95

如成功就是中華民國107年來的第一次行使複決權

補充一下
第16案這個公投如過了,也只是拿掉這個條款
讓老核電廠延役,或是核四能不能啟用,變成可討論的項目而已
而不是直接就能暢行無阻


當初連署黃士修的以核養綠的時候,同時他們有另外連署一個重啟核四的公投案的第一階段連署,打算在以核養綠公投通過後,在下一次大選前,就接著提出這個公投案申請,然後開始第二階段28萬人的連署。
     
      
舊 2018-10-28, 07:36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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