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暴君-T104
通姦罪的立法法意,原是為了保護婚姻的忠貞沒錯
但「感情沒了就是沒了」,夫妻感情不會因為刑罰而回復
何況私人感情與公共利益毫無關係,不需要公權力以刑事介入
其衍生的財產等問題,只要透過民事求償就可以解決
此外,通姦罪還糟到惡用
目前我國所有告訴乃論罪中,僅有通姦罪可以個別撤告
曾有人藉職權侵犯下屬,再聯合老婆以通姦罪要脅對方不得提告
如不取消相關規定,只會出現犯錯者沒事、受害者挨告的狀況,非常不合理
或許通姦罪的當初立法是想維此婚姻生活
但感情本就不會因為刑法的得以存續
再加上此法遭到惡意濫用
所以台灣法界早就不一只一次要求把通姦除罪化
台灣以外的多數國家也早已經除罪化,亞洲就只剩台灣跟伊斯蘭國家還存在而已了
|
如果以男女感情是否存續做為法律根據,那麼就不該討論通姦是否除罪,而是簡化離婚程序。
外遇一方在出軌情事還沒曝光之前就堅持與原配離婚,而且只要到基層行政單位辦理離婚手續即可,感情沒了繼續維持婚姻沒有意義,如果在離婚手續還沒辦完之前就被抓到通姦,這就是偷吃不懂得擦嘴巴,被罰活該。
這樣一來外遇通姦的問題一定可以大幅減低。
夫妻一旦絕裂,只有等到夫婦雙方都有意願才有機會復合,否則,法律條文沒有能力回復破碎的感情,就算神仙也辦不到,通姦罪在我看來只是防止夫妻一方違反婚姻制度當中的忠貞責任,我不太懂為甚麼會有夫妻感情不會因為刑罰而回復的看法。
法律不可能設計得面面俱到,一定會有無法兼顧之處,就像通姦罪規定原配可對外遇配偶撤告,這條規定被人批評是在保護外遇元兇,但是如果原配願意原諒配偶,法律還是要硬性究責嗎?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會鑽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