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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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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找到這項混帳立法,不怕氣炸的網友可以參考: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90604_00056.pdf

第十條 (聖俗分離原則)

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應基於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並不得介入宗教教務

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第十四條(就業歧視之例外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聘僱從事宗教事業之人員,得以具有與該宗教團體相同宗教信仰為聘僱條件,不構成就業服務法之宗教歧視。



國之將亡必出妖孽,妖孽全在立法院!
舊 2018-10-24, 03:05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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