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這項混帳立法,不怕氣炸的網友可以參考: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90604_00056.pdf
第十條 (
聖俗分離原則)
處理宗教事務之
主管機關,應基於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並
不得介入宗教教務。
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
不得調解與干涉;亦
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第十四條(就業歧視之
例外)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聘僱從事宗教事業之人員,得以具有與該宗教團體相同宗教信仰為聘僱條件,不構成
就業服務法之宗教歧視。
國之將亡必出妖孽,妖孽全在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