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普悠瑪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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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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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107年度聲羈字第124號被告尤OO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新聞稿

本院裁定認定之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O O於駕駛普悠瑪號,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以下簡稱ATP)時,因列車已無ATP接收感應器監控車速,司機員更應注意其車速度不得超速,並隨時為煞車準備以避免危險。詎其於途經宜蘭境內大溪站附近時,因感覺列車加速時動力異常,經關閉ATP後,係以手動、目測方式駕駛列車,復未注意列車進站及過彎時應符合速限規定,竟將列車加速至約時速一百四十公里之高速,而導致列車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許,在新馬站附近無法過彎而出軌,全車翻覆,造成乘客十八人死亡,另致使一百八十人以上分別受有輕重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二項之業務過死罪嫌(本人注解-漏字),被告避重就輕,有勾串相關證人之虞,有事實足認其有逃避刑事追訴、躲避...

這檢察官本就愛秀,同行都知,去查查過往她的大案吧XD
現在高升主任檢察官出了這麼大的事,一定要好好承上意的啊
現秀一下積極調查,過失致死、串供之虞?我看是封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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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自由卻怕寂寞
舊 2018-10-23, 12:15 PM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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