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普悠瑪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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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a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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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8
文章: 73
引用:
作者strong
據報導關了ATP,有配套 SOP (例如: 增一副駕駛) ....

這次事故後可能會通盤檢討!!!

11年前「5條人命是否白花」專家:ATP關閉後SOP在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36029
這裡不就寫了嗎,你那條是舊聞吧

其實我覺得當檢察官問話還蠻難的,那算是他們的專業吧
引用:
作者aerocat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107年度聲羈字第124號被告尤OO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新聞稿

本院裁定認定之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O O於駕駛普悠瑪號,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以下簡稱ATP)時,因列車已無ATP接收感應器監控車速,司機員更應注意其車速度不得超速,並隨時為煞車準備以避免危險。詎其於途經宜蘭境內大溪站附近時,因感覺列車加速時動力異常,經關閉ATP後,係以手動、目測方式駕駛列車,復未注意列車進站及過彎時應符合速限規定,竟將列車加速至約時速一百四十公里之高速,而導致列車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許,在新馬站附近無法過彎而出軌,全車翻覆,造成乘客十八人死亡,另致使一百八十人以上分別受有輕重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二項之業務過死罪嫌(本人注解-漏字),被告避重就輕,有勾串相關證人之虞,有事實足認其有逃避刑事追訴、躲避民事求償而逃亡事實之虞,本件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爰提出聲請羈押被告。

二、本件合議庭訊問被告後,認相關證人之證詞及被告自承其因列車動力問題,於行至大溪附近,本應即將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關閉,亦明知依規定關閉ATP須於下一停靠站再行打開,惟其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ATP打開確有業務過失。且查被告於本院供承列車自瑞芳始,列車動力異常,車上之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故其即未再查看車速儀表,逕拉刻度控制車速,惟以刻度仍生降速及提速之情狀,顯已無從逕以刻度為車速之依據,況其自承平時即有觀速之訓練,而新馬站月台為一大彎道,且速限為八十公里,其縱拉八十二∼八十三公里,依卷附車速表可知於事故前之十六時四十五分,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於四十六分達一百二十公里,四十七分時達一百四十公里,至四十八分仍為一百四十公里,旋即肇事,是自羅東站離站在二分鐘內之時速不斷提升,應顯而易見,被告自應能注意,況其既已關閉APT,失自動偵測、煞車之輔助,並知前有月台大彎道,更應早為因應舉措,詎至近月台彎道方為急煞,致列車翻覆,死傷慘重,其有過失嫌疑重大應堪採認。
話說那過彎速度,隨便目測就覺得很快(不夠快是要怎麼翻車),覺得很慢的人不知道是怎麼在認為的
舊 2018-10-23, 11:12 A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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