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普悠瑪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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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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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i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2,590
引用:
作者aerocat
看你要比哪一樣,

也只有台灣會背法條就可以飛天了
現場屍體都看過一遍又怎樣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 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看新聞司機肋骨斷一根,醫生還沒放人出院,
病房外一定有警察站崗,是要怎麼逃亡,
串證,跟誰串,跟同事,跟高層? 只押司機夠嗎。

晚上10:40聲押,也就...

檢查官幹這行怎麼可能不會找專業的鑑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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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10-23, 01:54 AM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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