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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的情境
依證人高玄池於警詢所稱:當時人行道上有許多行人,包含看我們表演的歌迷,情況非常危險等語(見相字卷第33頁反面),證人劉佑達於警詢所稱:案發當時那輛汽車行駛在中華路1 段人行道上,警察大聲叫他停車,當時西門捷運站6 號出口後面有街頭藝人表演,現場很多觀眾,人行道都是行走的民眾,他開車亂衝,大家都在逃跑閃躲、尖叫,還有人跌倒等語(見相字卷第26頁反面),證人吳見輝於警詢所稱:當天是情人節,所以人行道上人數不少,在人行道上開車實在很危險等語(見相字卷第34頁反面),證人許豐誠於偵查所稱:一台小客車在人行道開,我們就快點閃避,就我隔壁的朋友就跌倒受傷等語(見相字卷第67頁),暨前揭監視器錄影檔案00000000.Imp中之 Cam02 (即2 號鏡頭)畫面所示,現場確實有人群聚集及許多行人往來,是黎育維此時倒車疾駛逃離,顯然會對現場群眾及往來行人之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
...其盡量朝擋風玻璃非常偏右處射擊,以避開在車身左側之駕駛,應認其已善盡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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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的情境
...觀諸其倒車行徑,係刻意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被告,顯然被害人當時意在離開現場,實際上並無對被告直接衝撞或攻擊之情形;又過程中被告以左手抓 握住開啟之駕駛座車門上緣,站立於左側車門旁(見相卷第76頁照片),且被害人以順時針方向倒車,避開左側車門外之被告,事實上並無對被告衝撞之故意,從而本案被害人之倒車拒捕行為,對被告實際上並未造成生命、身體之不法侵害...
.....可見就被告行為當時之認知,被害人並非因拒捕而會駕車衝撞員警之人,則被告於案發當時對被害人倒車逃離之行為,應採何種緝捕並防止危害之行為,自應注意選擇侵害人民法益最小之方式,並非謂一見被害人有駕車拒捕之舉動,即可對其開腿部槍射擊。
...證人即永安派出所所長曾彥勳於原審亦證稱:如果犯人拒捕踩油門引擎聲很大,這種情形伊本人就會用槍,有些警察會直接對車子打,車子在移動中,一般的員警不敢對人打 等語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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