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暴君-T104
警察也是人,有是有好有壞
我不認為身份是警察,就所作所為都必須支持
這案例來說
資源回收場不過就是一些小賊偷東西而已
懂的人都知道這裡面沒有什麼走私軍火販毒的大咖
真的沒必要這樣子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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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會說那警察要開幾槍才對?
是不是抓小偷只能開一槍、抓搶匪開兩槍、抓通緝犯可以開三槍 ... 以後開幾槍還要寫手冊來參考?幹嘛要這樣限制警察開槍的權限?
正因為是有武器的執法者,為什麼不能要求他們在執法上的嚴謹性?不然也不過就是另一群有牌的擁槍者啊
當然不可能像以上寫得真的做一個開幾槍的手冊,但本來就是有爭議的案件,就應該這樣嚴謹的去檢討吧?
為什麼現在好像就是風向是台灣警察應該只要一危險,就立刻有開槍的權力?
另外很多人每次遇到這樣的案件,第一個就會跳出來說,如果是美國警察就怎樣怎樣
以前我也以為美國警察辦案權限就很大,但如果你去關心美國類似的案件,你會發現美國警察也常常出現這種到底要不要開槍、開幾槍才對這種問題
他們都因為這種問題在爭論,我不覺得我們這邊就不應該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