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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乘六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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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乘六龍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
引用:
作者a9607
可是…

如果沒人受傷,但是車子有損傷的話…

不是一樣可以用肇逃來辦嗎?



如果有人受傷或致死,那肇事逃逸是很可能被關的~

但如果沒有人員問題,只有車輛微損,法官不會因為這樣情節,就判你刑的~

原po的敘述,車輛在原地還打電話報警,離開一下(沒幾分鐘吧~)又帶女兒而回,這怎看都

無法成立肇事逃逸! 況且車輛只是微損~ 這要法官怎判刑? 除非原po的敘述和事發實際狀

況有出入~

肇事逃逸必須駕駛和車輛發生事故後,駕駛人開著車輛離開現場,就構成肇事逃逸,那怕離開

10分鐘都可能算肇逃,原po朋有車輛未離開現場,還去帶女兒回現場等警察,這點就很站得

住腳...絕不是肇逃~

一般車禍只有車損的話,只是民事問題,沒有刑事責任,再加上肇逃不成立,這後續會事怎處

理,並不難想像....

幫原po找來法條...如下: 裡面詳述未有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逃刑責的~

第二項第2點,就寫得很清楚....沒有人員受傷或死亡,是無法構成肇逃的, 頂多開罰單,吊

照1~3個月....其實只要双方有談過和解,就算沒和解成功,也不致於吊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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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舊 2018-10-16, 10:29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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