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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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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夢斷紅樓
(1)外籍學生就學需滿一學期,成績優良,且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得從事與其所修習課程與語言有關之工作:
a. 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
b.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
c.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需從事校外實習者。

賣紅豆餅是符合那一條?

看不下去就去檢舉啊
讓公務員直接回答你的疑問比較快
舊 2018-10-03, 08:50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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