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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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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21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交保不是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罪、第二...


專業∼

不過能交保除了罪行不嚴重,還有靠點關係...
有時候找到有力人士來說一說,就可以交保又重獲自由了,
最近某個候選人酒駕就是這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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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ntend you are happy when you are blue,
It isn't very hard to do.
舊 2018-10-02, 01:17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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