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mateur Member
|
駐外機構於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之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下列協助:
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
代為聯繫通知親友或雇主。
通知家屬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提供理賠等相關事宜。
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提供當地醫師、醫院、葬儀社、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
其他必要之協助。
駐外機構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干涉外國司法。
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擔任民、刑事事件之保證人。
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無法及時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及保釋金等款項。
提供無關急難協助之翻譯、轉信、電話、電傳及電報等服務。
介入或調解民事、商業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