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刑罰之罪,不論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在未被發覺之前,自願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者而言。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
所謂〔未被發覺前〕,包括追訴機關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反之,所謂〔已發覺〕,是指刑事訴追機關已知悉犯罪事實,並知悉犯罪之人為何人。
自首之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易於發覺,避免搜查逮捕而累及無辜。然而,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為〔減輕〕,解釋上為〔一律減輕〕,因而造成有些犯罪者,為獲減刑判決,急往自首,而坐令損害擴展,刑成了所謂一律減輕的不公平性,因此,最近在刑法〔修正草案〕中,擬將減輕改為〔得減輕〕,以防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