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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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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海豹
不是小姑的老闆報警找人的嗎?

這樣算自首...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319soc009/


〔自首〕是指犯刑罰之罪,不論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在未被發覺之前,自願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者而言。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

所謂〔未被發覺前〕,包括追訴機關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反之,所謂〔已發覺〕,是指刑事訴追機關已知悉犯罪事實,並知悉犯罪之人為何人。

自首之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易於發覺,避免搜查逮捕而累及無辜。然而,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為〔減輕〕,解釋上為〔一律減輕〕,因而造成有些犯罪者,為獲減刑判決,急往自首,而坐令損害擴展,刑成了所謂一律減輕的不公平性,因此,最近在刑法〔修正草案〕中,擬將減輕改為〔得減輕〕,以防流弊。
 
舊 2018-09-07, 11:04 A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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