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貼的才不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170001&FLNO=19
自己看清楚,你第一個連結裡面
他引的是民國94年的規定
而最新的是民國104年修訂
第二個facebook連結
它裡面提的 19-3 最新的修訂也早就消失
請你以最新的法條為基準
另外網購物品,要如何不經過使用就知道合不合用?
廣 告是否誇大其效用?
不想玩文字遊戲,但所謂的猶豫期間
不是我買了一個東西回家,七天之內
考慮我到底要不要拆封拿出來用
而是七天之內,拆封使用覺得不好用或根本就不需要
否則消保法第19條也不需特別寫明退貨不需要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及對價
另外需要整新費,只有下列情況廠商才有權跟消費者要求整新的費用
也就是收到商品的七日內,消費者造成物品損毀
廠商可依此規定向消費者要求合理賠償
整件事情的重點跟消保法第19條寫的
究竟是猶豫期?試用期還是鑑賞期根本無關
只是被人不當使用用來唬弄不懂法律怎麼定的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