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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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樓上有點搞混了業務疏失致死,和蓄意殺人了。
業務疏失致死和專業訓練不精,職業操守不良有關,而這是老闆應負的責任。
比方說,某工廠發生工安事故。老闆就一定要負責。無論是誰操作有誤,或忽視安全規定。
但是,同樣發生在工廠內,兩位員工口角爭執甚至鬥毆致死,這也能算是老闆的責任嗎?
不滿上司刁難 設計師殺害主管遭求刑12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701668")
像這種案子發生在員工宿舍,你覺得老闆該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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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大家混淆了刑事和民事責任
媽媽嘴老闆刑事上無責
你舉的例子,發生在宿舍,應該非工作時間,也不是執行職務之便殺人
而媽媽嘴的案例,法官認定咖啡館內在咖啡裡下迷藥,就是在執政職務
這個因果關係才造成老夫妻被迷昏後,帶到外面殺害
這宗民事求償官司就圍繞兩個重點~1. 是否因執行職務 2. 有沒有善盡監督之責
你可以找回之前二審判決主題,哪一篇大家有詳盡的辯論
法條寫的就是這樣
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雇用人需一同負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