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關於政黨財產移轉、禁止等事項,影響政黨存續重大,屬憲法保留事項,
而黨產條例僅具「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以黨產會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和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
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
黨產會強調,不當黨產的追討,乃台灣邁向實質法治國、落實政黨公平競爭的關鍵性政治改革工程。儘管面臨來自內外的諸多阻力,仍將會勇於挑起轉型正義先驅者的責任,恪守依法行政原則,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期間,仍將繼續依黨產條例立法意旨
依法行政,續行不當黨產
調查、處分等業務。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287298
原來被法官宣告違憲的政府機關,還能繼續依照違憲條例行事,法官是在做白工的嗎?
果然有台灣價值的無上加持,誰都不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