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ms56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801/1402441/
法官認為,2人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陳玉翔所犯共同傷害罪部分,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3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
另陳昆佑犯共同傷害罪部分,共2罪,各處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得易科罰金。(林泊志/宜蘭報導)
原來這樣打;砸 , 還沒和解 ! 只要罰罰錢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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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法院判決誤解很大
判決是有罪, 刑罰是兩項1. 去關 2. "得"易科罰金, 是可以或不可以用罰金折刑期. 這是給檢察官去決定.
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 他可以不讓受刑人易科罰金.
如果是易科罰金, 一日是1~3千.
一日"最低消"1千,一個1年2個月 是42萬. 另一個8個月是 24萬.
一般實務上,刑事庭判決易科罰金, 執行署檢察官都是用最高3千折一日.
法院也根據這兩個一直無法和被害人達成和解
(我猜是沒錢和被害人和解.)
所以刑期判比一般三~六個月還長.
所以這兩個傢伙十之八九是會進牢的.
網友說的對
叫囂一個晚上要付出超過一百萬元
代價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