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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眾人供述明確,陳玉翔、陳昆佑等人坦承犯行,另有加油站監視器畫面、診斷證明書等物佐證,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法官認為,陳玉翔、陳昆佑所為,犯《刑法》傷害罪、毀損他人物品罪。陳玉翔、陳昆佑與同案被告黃裕勝3人有犯意聯絡、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陳玉翔、陳昆佑與加油站余姓業者、游姓員工、張姓女員工等人素不相識,並無仇怨,僅因余姓業者勸阻抽菸即心生不滿而毆打余姓業者等人並搗毀加油站器物,造成余姓業者受有財產上損失,顯然未知尊重他人之身體與財產法益,犯罪手段與所生危害均屬非輕,所為殊值非難,且陳玉翔於警方據報到場後,僅因張姓女員工向警方描述案發過程,即再度心生不滿而於警方面前毆打張姓女員工成傷,行徑囂張,犯罪情節亦屬嚴重。
法官認為,2人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陳玉翔所犯共同傷害罪部分,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3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
另陳昆佑犯共同傷害罪部分,共2罪,各處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得易科罰金。(林泊志/宜蘭報導)
原來這樣打;砸 , 還沒和解 ! 只要罰罰錢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