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艾德 II
昨天正好有看到新聞,
警長說如果他不去推倒人家,就不會有後續事情發生。
真是邏輯清楚。
這在台灣法棺就是防衛過當,要關又要賠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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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是你得乖乖讓對方打,完全不還手,事後再拿驗傷單告對方(而且還未必告得贏!)
萬一不還手被活活打死呢?法官還可能判定對方手段難謂凶殘,有教化可能
以前可以誰先動手不好判定,現在調監視器畫面誰先動手一目了然,實在不應該再搞那種各打五十大板、誰傷得輕就要負主要責任的鄉愿判決。
明明對方先動手,你還手後對方傷得比較重就變成錯在你,這種邏輯真的落伍到了極點。
自從行車紀錄器普及後,車禍責任判定比以前客觀多了,比較少誰受損重就是對方的錯的情形,個人鬥毆也該這樣判定責任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