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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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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蘋果底下的FB留言好精彩
還看到有人PO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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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訴,68
【裁判日期】 1060727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4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無罪。
理 由

『前文省略』

(四)又就本案偵辦過程,實有多處違誤或草率之處,本院容有
加以說明必要。本案依據被告警詢筆錄內容,警方實有調
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此對於被告是否構成本案犯行,亦屬
重要且有關聯之證據,經檢察官傳喚證人即承辦警員廖成
彬審理時證稱:有查證監視器畫面,但沒有留存下來等語
(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顯見警方隨意輕忽此等重要證
據。再本案彈...

如果不是因為這件事
明明同一個判決 風向可能會變成這樣...

槍在他車上找到的
還不能證明是車主的嗎?
恐龍法官!
舊 2018-07-28, 11:39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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