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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訴,68
【裁判日期】 1060727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4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無罪。
理 由
『前文省略』
(四)又就本案偵辦過程,實有多處違誤或草率之處,本院容有
加以說明必要。本案依據被告警詢筆錄內容,警方實有調
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此對於被告是否構成本案犯行,亦屬
重要且有關聯之證據,經檢察官傳喚證人即承辦警員廖成
彬審理時證稱:有查證監視器畫面,但沒有留存下來等語
(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顯見警方隨意輕忽此等重要證
據。再本案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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